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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鼓刑初字第067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文盲,无业。因殴打他人2008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2008年11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2月13日以豫汴鼓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08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王××在本市开封府门前因拉三轮争抢生意发生矛盾,引起厮打,被告人马某某将王××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8年11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马某某赔偿王××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陈述、证人王××证言、法医鉴定书、协议书、收条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发生矛盾,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立新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苏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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