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庭下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某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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