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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7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伍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设置赔率,在自已家中用电话等通讯工具接受他人投注,共计接受投注40余期,接受投注金额达5万余元,全部报给上线庄家郑建娥(在逃),从中赚取5%的手续费,共计获利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伍某某的户籍证明、接受他人投注的码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非法接受他人投注达五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伍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超武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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