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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二终字第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7月,河南省南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检查组到河南省桐柏县X镇X村检查,该村上报有二名婴儿计划内出生但没有河南省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的《二孩生育证》,河南省南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检查组要求提供《二孩生育证》;按照河南省桐柏县X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安××(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倪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安××提供的空白《2007年度农业户口二孩生育证》和虚假的“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证专用章”、“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证审批”钢印,由倪某某提供他人合影照片,在河南省桐柏县X镇学区文印部伪造了村民彭××等两户的《2007年度农业户口二孩生育证》两份,后该事件被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证实:

1、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07年大概五六月份,市计生委检查组到月河镇X村检查,检查组要求我们提供彭××、黄关桥的二胎生育证,但该户的二胎生育证县计生委没发下来,检查组要看原证,我就把情况汇报给计生办主任安××,随后我就去提供资料,过一会安××打电话给我,让我和王××一起坐车回去补证、打印表格,由于当时计生办微机坏了,我们就直接到学区文印部,王××从车上拿出一个装着档案袋的布兜,问我二胎科技文在哪里,我说在所里,我又回到计生所把科技文拿来给王××,王××让文印部的女同志打印,我在门口等证打好后,我从我带的档案盒里随便找一张照片给王××,贴好照片,王××又从档案袋里拿出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生育证专用章和生育审批钢印加在打印好的证上,随后王××给安××打电话说二胎证办好了,安××说检查组不看证了,王××就把我们办证用的公章、钢印以及打印时作废的几张证装在档案袋里保管起来,我就先走了。我和王××当天在月河学区文印部除打印办理彭××、黄关桥的二胎生育证之外,没有打印办理其他的二胎生育证。王××从车上拿的装有“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证专用”公章、生育审批钢印、空白二胎生育证等东西的档案袋,我不知道是谁提供的。我当时不知道王××从车上拿的“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证专用”公章、生育审批钢印、空白二胎生育证等东西是假的,后来群众反映这个事省电视台曝光后,我问王××,王××也没吭声,我听王××说打印作废的证安××他两个后来烧掉了。现在我知道公章、钢印、空白证都是假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安××的证言

2007年5月份,市计划生育考核组到我镇考核计生工作,我当时分管计划生育,检查的是镇X村。检查组在核对资料的同时,要对孕检情况抽查二个组育龄妇女,同时对走访入户中发现的可疑人员要求见面。我正在组织孕检到各组各户找对象来孕检。计生所长倪某某、副所长王××负责为检查组提供资料。倪某某对我说彭××属于2005年有科技文符合办证条件的计生户检查组不看批文要看原件,但批文有,原证丢失了,没有原证检查组要认定属计外超生。倪某某说安书记非要看证,不然判超生,不中咱们也给他补一个,总不能原本符合二胎条件的,因为原证丢失再给判一个计外超生。计生委领导也催着赶紧找准生证,我想了想,反正是符合条件的证件丢失了,也不是不合条件乱办证,况且检查结果如果认定计外超生,镇党委、政府可能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再加上检查时还得组织康检,又忙又乱,便对倪某某说:“王××你俩到计生所补一个吧。”倪某某和王××便坐计生所车回到镇里具体操办,但打印具体情况我不知道。直到月河村一个地皮(地痞)拿着在计生所倪某某办公室抽斗里捡来的彭××的二胎证举报到检察院,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来采访我才想起来检查时办的证被偷了。我立即找到倪某某,她从她办公室找出来了当时办的另外四个假证,王××、倪某某和我在倪某某住室把没办完的假证烧毁了。

(2)证人彭××的证言

2005年春,我给村妇联主任周××说想要二胎准生证,周××说办理二胎证需交2500元钱,还得到桐柏县计生指导站体检。2005年春我交给计生专干2500元后,到桐柏计生指导站去体检。2006年农历正月十三我的第二胎男孩黄金博出生,我从怀孕到第二胎男孩出生,也没有见过第二胎准生证。我向村计生专干周××要过二胎证,后来又没有再要。二胎男孩也是计生专干周××办的公安户口。x第二胎生育证男方黄关桥、女方彭××,不是我们夫妻俩。我们申请第二胎给计生专干提供过我们二人及第一胎小孩的照片。

(3)证人陆××的证言

今年七月中旬左右,一天中午12点多,倪某某和王××抱有一匝东西到我店来,说刚下乡回来,下午要应付检查。她俩坐在我店里等,看着我打印,她俩念人名、性别、年龄等准生证上的内容,我记得打印的大概有三、四份,打印后出一份,她们看后说中,然后倪某某和王××就在我店里拿出一本二胎准生证原件,是空的。我先打印到白纸上,她们对对看是在空白处,就说中,然后她们拿出二胎准生证原件让我直接打印上面,我共打印了三、四份,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打印后,倪某某和王××就在二胎准生证上贴照片、加章。我打印过张堂村的二胎准生证,但是不是彭××的我记不清了。她们打印后,把所有的废纸等有关东西全部检查一通,并对我说这种事,别对外人说。然后她们急冲冲地走了,说是饿的很,大约下午一点半左右就走了。

大约七月十五日过后没几天,倪某某一个人又拿来两份让我打印,大约隔了一个星期,她把我打印的二份二胎准生证拿走了。8月15日一个星期前,倪某某一个人到我店里拿票时问我二胎准生证的底清除没有,我说删了,是无意间删的,她说删了就算了,不要对外人讲。我电脑上没有二胎准生证的打印记录了,全部都删了,就一个版一个模式。

(4)证人杨××的证言

证实其于2007年6月23日,路过月河学区文印部时发现倪某某、王××打印假准生证,后经核对该证为假证的情况。

(5)证人周××的证言

证实其是张堂村计生专干,彭××夫妇曾申请过办理二胎生育证,计生所收2500元钱但没开发票,后来生了小孩也没有办证的情况。

(6)证人王××的证言

我在镇计生办任外勤时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催孕检、收社会抚养费。2005年以来我任镇计生办统计主要负责每月督促各村计生专干制作相关计生报表,然后我汇总上报县计生委。我个人没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月河镇计生办由计生所长倪某某负责办理二胎生育证。办理二胎生育证的程序我知道的情况是:1、本人写出申请交村委会;2、村委会审核后签意见交镇计生办;3、镇计生办审核后上报县计生委;4、市级鉴定;5、进县站体检,无孕情后县计生委下发文件;6、县计生委打印生育证交乡镇计生办。月河镇计生办我知道有一次违规办理二胎生育证的情况。2007年5月份,市计生委检查组到月河镇X村检查,检查组要求我们提供彭××、黄关桥的二胎生育证,计生所长倪某某提供不出来,倪某某对我说:“彭××的二胎证县计生委没有发下来,安××书记(镇纪检书记分管计生工作)说咱们计生办车后备箱有一个档案袋,里面安××书记放有办二胎证的东西,安××书记让咱俩回去办一个证拿来。我和倪某某坐车回到镇里的学区文印部,我俩从车后备箱拿出档案袋,倪某某从档案袋里拿出一个县计生委以前发的二胎生育证,让文印部的人照着上面的格式把彭××、黄关桥夫妇的情况打在电脑上面,倪某某又从袋里拿出一个空白的二胎生育证,让文印部工作人员把刚才在电脑上打的内容打印在空白的二胎生育证上面,然后倪某某又从档案袋里拿出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公章和钢印,在刚打印好的二胎证上面加盖公章和钢印。随后倪某某给安××书记打电话说二胎证办好了,安书记说检查组不看证了,倪某某就把我们办的那个证保管起来,检查结束后,档案袋和里面的东西我都交给安××了。

我和倪某某当天在月河学区文印部除打印办理彭××、黄关桥的二胎生育证之外,打印办理的没有其他的二胎生育证。我和倪某某从计生办车上拿的装有“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钢印、空白二胎生育证等东西的档案袋,是安××提供的。这个档案袋里除装有“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钢印外,装的一份空白二胎生育证,别的没有啥。

第二天上午我到安××办公室,把装有“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钢印、空白二胎生育证等东西的档案袋交给安××,并说:“安书记,我把昨天办二胎证的东西给你。”安××没说啥,我就把档案袋放在他办公桌上了。安××提供的“桐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钢印是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但绝对不是县计生委的,因为县计生委的公章不可能让安××长期保管,我想安××肯定是从别处买的。我和倪某某办理打印彭××、黄关桥的二胎生育证这个事,二胎生育证的办理权限是县计生委的,我们是私下办理的,这是违规行为。

3、书证

(1)被告人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月河镇党委文件。证实倪某某任月河镇计生所所长。

(2)提取笔录、县计生委证明,证实提取的被告人倪某某伪造的生育证号x系伪证。

(3)桐柏县计生委证明,证实县计生委自2005年以来未对彭××、黄关桥、晏中敏、陈华桥二对夫妇发放生育证。

原审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人倪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我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从伪造二胎证的全过程看,我均不知情,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把照片交给王××。我的行为主观、客观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我按照领导安排交付他人照片补办二胎证的行为系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一审认定我有罪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宣告我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已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利用他人提供的虚假印章,制作虚假的计划生育二胎生育证,用于应付上级检查,并被新闻媒体曝光,损害了政府声誉,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倪某某上诉称自己对伪造二胎证的过程不知情、自己按照领导的安排交付照片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其在检察机关的多次供述不符,也与证人王××、安××的证言相矛盾,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振伟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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