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院华腾国际公寓X号楼XC。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村科技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五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被告陈某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邵阳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移送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印刷厂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属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该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原告北京安信防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选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所提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
综上,陈某所提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陈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ΟΟ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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