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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7年7月,在任村报帐员期间,以本村农民周恩祥等人名义虚报玉米种植保险面积23.1公顷,骗取保险理赔资金6953.1元,此款被其贪污。案发后赃款全部缴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7年7月,伙同本村党支部书记于万金(另案处理)以本村农民王国军等人名义虚报玉米种植保险面积一百公顷,骗取保险理赔资金x元,此款被于万金贪污。案发后赃款全部缴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7年7月,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在长岭县X镇X村负责安华保险玉米种植保险业务,期间,以本村社员周恩祥等人名义虚报玉米种植保险面积23.1公顷,骗取保险理赔资金6953.1元,此款被其贪污。李某某伙同本村党支部书记于万金(另案处理)以本村农民王国军等人名义虚报玉米种植保险面积一百公顷,骗取保险理赔资金x元,此款被于万金贪污。案发后赃款全部缴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他是长岭县X镇X村的报帐员,2007年7月,他在安华玉米种植保险时,村里让他负责收取社员交的保险金,填报面积,之后把保险金和表交到镇农经站。村书记于万金让他给保一百垧,并给了他6300元保险金,于万金提供三个人,其余都是他编造的,他以本村农民王国军等人的名义,虚报玉米种植面积100垧,保险理赔金x元拿回后,他把存折交给于万金了。用刘春洪名虚报15垧,用孙立军名虚报11垧,用王国军名做10垧,实际参保1垧,虚做9垧,用邹学辉名做11垧,实际参保1垧,虚做10垧,用白文名虚做12垧,用李某成名做15垧,实际参保2垧、虚做13垧,用刘得忱名做13垧,实际参保3垧,虚做10垧,用白军名做12垧,实际参保2垧,虚做10垧,用于万金名做15垧,实际参保5垧,虚做10垧,一共用这些人虚做100垧。除此之外,用周恩祥名虚保10垧,用王桂侠名虚保9垧,实际上他们村没有王桂侠这个人,是他编的名,用卢长生名虚保4.1垧,他自己一共虚保了23.1垧,并把这些保险理赔金都归他自己了。

2、证人×××证实,他是长岭县X镇X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他在安华玉米种植保险中,让本村记帐员李某某给他多保100垧,他给李某某6300元保险金。这100垧中,以他自己名义投保15垧,这其中有5垧是自己种的,10垧是虚保的,其余都是以别人的名义多保的,他提供几个人名,不够的让李某某给我编的名。这100垧保险理赔金都归他自己了。

3、证人×××证实,2007年周恩祥家种了1.3垧玉米地,卢小明的父亲卢长生种1垧玉米地,并参加了安华保险,得到了保险理赔款;

4、、证人×××等人证实,2007年王国军家种植玉米1垧、刘广达的父亲刘得忱家种植3垧、高艳丽家(邹学辉)种1垧、刘春红种3垧、白军种2垧、孙全种其父亲孙立军2垧地、李某成家种2垧,种植这些地都参加了安华保险,并证实这些地的保险理赔金都给本人了。

5、大龙村玉米种植保险赔款发放明细表、邮政储蓄取款凭条证实,保险理赔金的发放和取款情况。

6、返赃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返回赃款6953.1元;被告人于万金返回赃款x元。

7、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贪污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全部供认,并有证人证言、玉米种植保险赔款发放明细表、支款凭条、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玉米种植保险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返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通过考察,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凤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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