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刘某某、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1958年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曙华,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1954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某乙于2005年10月12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审被告刘某某、王某甲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应付利息及有关费用。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2005)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刘某某、王某甲不服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民抗(2008)X号抗诉书,向我院提起抗诉,我院于2008年6月30日以(2008)商立民抗字第X号裁定,指令虞城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虞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分别向双方送达。刘某某、王某甲不服再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4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其与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曙华,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17日,原审被告刘某某借原审原告王某乙款x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并以个人名义为原审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审法院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抗诉机关均无异议。再审查明,原审被告刘某某在现争议的房产上,原有3间房屋(房产证号x),99年刘某某花6000元购买了利民兽医站的土地后,扒掉旧房盖起了8间房屋。刘某某长子刘某Χ于2005年10月14日将8间房屋东边5间办到了自己的名下。刘某某二儿媳刘某Χ于2005年10月14日将8间房屋西边3间办到了自己的名下。

另审查原审卷宗查明,本案是2005年10月12日立案,并于当天通知原审原、被告到庭应诉,有原审原、被告当天的调查笔录为证。原审被告刘某某长子刘某Χ在“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勘仗时间是2005年10月11日,刘某Χ申请房改时间和利民镇X街居委会出证明的时间均是2005年10月12日,测图时间是2005年10月13日,房产局各级领导签字的时间是2005年10月14日,发证日期是2005年10月14日,房产证号x。原审被告刘某某二儿媳刘某Χ申请“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的时间是2005年10月12日,勘仗时间和测图时间是2005年10月13日,房产局办理科室意见是2005年10月14日,各级领导签字的时间是2005年10月31日,发证日期是2005年10月14日,房产证号x。2005年10月14日法院向房产局、土管局分别送达了查封6间房产及土地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年10月12日向原审被告刘某某送达了查封裁定书,虽然送达回证日期有改动,但已由原审被告刘某某按了手印。2005年10月31日案外人刘某Χ(两人都叫刘某Χ)向本院提出查封异议。2005年11月4日本院在通知刘某Χ不来的情况下,通知原审被告刘某某,对刘某Χ两人的异议申请口头依法予以驳回,并让其转达他们。2006年6月6日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2005)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2006年8月15日王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2007年3月8日本院裁定:将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虞城县X镇X街房屋5间以3.4万元卖给王某乙,王某乙于2007年8月21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分别是(2007)x,是8间房屋的西边3间,(2007)x号,是8间房屋的东边2间。现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依法再审。

原审法院认为,虞城县人民法院(2005)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其理由是原审原告王某乙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审被告刘某某、王某甲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双方对这一判决结果均无异议。原审被告刘某某申请检察院抗诉是指原审法院查封错了房产。本案王某乙起诉和法院通知刘某某应诉时间与刘某Χ、刘某Χ申请办证是同一天,而且刘某Χ将刘某某自认是自己的房屋都办在了自己名下。即使法院没有裁定查封,刘某某的这一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更何况法院在查封刘某某的6间房产后,刘某Χ、刘某Χ提出异议,法院在通知刘某Χ、刘某Χ不来的情况下通知原审被告刘某某对刘某Χ、刘某Χ的异议申请口头依法予以驳回,并让其转达他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的规定。另外,刘某Χ的房产证是在房产局各级领导没有签字同意办理的情况下,便得到了房产证,其程序不合法。所以,原审法院认定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是正确的。抗诉机关的观点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5)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刘某某、王某甲不服再审判决,上诉称:再审判决超出案件的审理范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错误。1、再审判决对上诉人与儿子的房地产权属进行审理,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2、上诉人王某甲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3、再审判决认定8间房屋中最西边的3间房屋属上诉人所有,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4、案外人刘某Χ办证在先,法院查封在后,认定上诉人将财产转移给刘某Χ无效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某乙答辩称,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再审是否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2、上诉人王某甲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再审认定8间房屋中最西边的3间房屋属上诉人所有,以及上诉人在诉讼中将财产转移给案外人刘某Χ,依据是否充分。双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17日,上诉人刘某某借被上诉人王某乙款x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并以个人名义为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自借款时至今,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王某甲系合法夫妻。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以个人名义借被上诉人王某乙x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故被上诉人王某乙要求上诉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王某甲与上诉人刘某某自借款时至今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上诉人刘某某、王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审判令上诉人王某甲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上诉人称王某甲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及再审判决中对查封房产的归属问题以及上诉人在诉讼中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给案外人的情形进行叙述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的规定,该内容应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不应该在原审及再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叙述,应予纠正,上诉人对此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该部分不当叙述并不影响再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费81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王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刘某梅

代理审判员刘某静

二○○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郭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