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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宝斯卡(商丘)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明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斯卡(商丘)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明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宝斯卡(商丘)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明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处理。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宝斯卡(商丘)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商丘市明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被上诉人商丘市明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未交付给上诉人宝斯卡(商丘)化工有限公司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空心板归商丘市明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所有;

三、一审诉讼费用284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上诉人商丘市明辉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用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上诉人宝斯卡(商丘)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四、协议自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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