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东民初字第2105号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人,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为: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审计局干部,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为:x。

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为:x。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下午,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北一路X路交叉路口处时,被被告驾驶的鲁D-x轿车撞倒。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前后住院治疗24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衣物损失、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x.85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二、东营区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住院病案,证明原告的具体伤情、2008年10月29日出院、住院24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病休两周。

证据三、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6599.85元。

另外,原告主张按照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误工费1485.12元、护理费93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780元、衣物损失100元、后续治疗费600元。

另查明,被告已给原告垫付医疗费800元。

被告对以上证据未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诉称、当庭陈述及举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8年10月5日14时10分,被告驾驶鲁D-x号轿车沿天目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一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原告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原告于当日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颅底骨折并筛窦积液。2、脑外伤后综合症。3、多处软组织挫裂伤。4、头皮及右膝部外伤血肿。2008年10月29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加强营养,病休两周。2008年10月14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x)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00元。

本院认为,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人体损害的应当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致原告受伤,己构成侵权,其侵权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事故而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医院的《出院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证明原告医疗费6599.85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当日原告入该院住院治疗,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证据合法有效,该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系城镇居民,其误工费应按山东省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485.12元(x元/年÷365天×38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根据法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处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但根据实际需要原告的护理人数确定为1人、护理期限限定为住院期间,原告的护理人员李某霞系城镇居民,其护理费应按山东省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37.97元(x元/年÷365天×24天×1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期限限定为住院期间,计算标准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原告住院治疗24天,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不高于参照上述标准计算得出的数据,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780元、衣物损失100元;原告因事故受伤,体质减弱,确需加强营养,且该费用也是原告在事故中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6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800元,应从其赔偿款中扣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的医疗费6599.85元、误工费1485.12元、护理费93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780元、衣物损失100元,被告牛某某已支付800元,余款9582.94元由被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李某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保全费131元,由原告负担14元,由被告负担156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原告预交部分,不再退还,在执行过程中一并过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玉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海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