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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奉上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公司出纳,住(略)-4-202户,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上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X号。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教师,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08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6年9月20日,原告沈某借给被告罗某人民币x元,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某归还借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欠原告沈某的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利息从2007年9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罗某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还清借款本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原告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蔡武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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