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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周口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初字第90号

原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略)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口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音像发行中心

负责人赵某乙,该中心经理。

案由: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苗某某诉周口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周口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音像发行中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其私制的盗版光碟,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费用合计x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口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周口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音像发行中心停止销售侵犯苗某某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音像制品。

二、周口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音像发行中心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苗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革

审判员秦天鹏

代理审判员沈华秋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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