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X路办事处打柴口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村委会副主任。
上诉人常某某与上诉人鹤壁经济开发区X路办事处打柴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打柴口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打柴口村委会偿还本金x.18元,利息x.92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敏独任审判,常某某于2008年10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打柴口村委会偿还本金x.68元,利息x.20元,共计x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常某某与打柴口村委会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打柴口村委会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常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整,具体付款方式为:打柴口村委会于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常某某x元;打柴口村委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x元给付常某某;
二、打柴口村委会如果未按双方的约定给付借款,则仍应按本金x.6元,利息x.35元(截止2008年10月23日)给付,2008年10月24日至还款之日仍按月息18‰计算利息;
三、就本案争议的诉讼请求,双方互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2538元,由常某某负担875元,打柴口村委会负担1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2203.5元,由打柴口村委会负担2100.5元,常某某负担10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振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