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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某某与上诉人鹤壁经济开发区九州路办事处打柴口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X路办事处打柴口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村委会副主任。

上诉人常某某与上诉人鹤壁经济开发区X路办事处打柴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打柴口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某某于2008年10月23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打柴口村委会偿还本金x.18元,利息x.92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敏独任审判,常某某于2008年10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打柴口村委会偿还本金x.68元,利息x.20元,共计x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常某某与打柴口村委会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打柴口村委会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常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整,具体付款方式为:打柴口村委会于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常某某x元;打柴口村委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x元给付常某某;

二、打柴口村委会如果未按双方的约定给付借款,则仍应按本金x.6元,利息x.35元(截止2008年10月23日)给付,2008年10月24日至还款之日仍按月息18‰计算利息;

三、就本案争议的诉讼请求,双方互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5076元,减半收取2538元,由常某某负担875元,打柴口村委会负担1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2203.5元,由打柴口村委会负担2100.5元,常某某负担10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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