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民权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70年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王某村委”)与赵某某、王某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周王某村委于2008年1月1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某、王某乙支付拖欠土地承包费x元。该院于200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王某村委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周王某村委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王某村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周王某村委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亦不再进行评判。因上诉人撤回起诉,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民权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民权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某中
二ОО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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