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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乙与商丘市睢阳区古宋某三里桥村委会郭庄西村民组(以下简称郭庄西村民组)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古宋某三里桥村委会郭庄西村X组。

代表人宋某甲,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强,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宋某乙与商丘市睢阳区古宋某三里桥村委会郭庄西村X组(以下简称郭庄西村X组)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宋某乙于2006年11月15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庄西村X组支付被征用土地补偿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审理后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6)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庄西村X组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重审,并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庄西村X组仍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商丘市睢阳区古宋某三里桥村委会郭庄西村X组,将本案争议的6.35万元土地补偿费用中的3.35万元及案外土地补偿费用1.9万元支付给宋某乙,双方间土地补偿费用纠纷就此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415元、其他费用450元,由宋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15元由商丘市睢阳区古宋某三里桥村委会郭庄西村X组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间的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О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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