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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尉氏县永兴纺织厂与尉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尉氏县永兴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副厂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1940年5月10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尉氏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行,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河南省尉氏县永兴纺织厂(以下简称永兴纺织厂)因与上诉人尉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尉氏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2008)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永兴纺织厂、尉氏纺织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杨开兰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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