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职员。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因与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欠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该款于2009年6月16日前付清。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某营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任安生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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