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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夏邑县孔庄乡龚楼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土地承包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X乡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杨某甲,该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克礼、王某某,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夏邑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夏邑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自愿案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甲、夏邑县X乡X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损害他人利益,其理由成立,依法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夏邑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夏邑县X乡X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锋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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