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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韩某乙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刑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9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7年12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7年12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抢劫罪一案,于2008年7月5日作出(2008)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均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构不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08)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晶华

审判员胡全新

审判员周海峰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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