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张某乙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1895-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原再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树斌,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张某乙合伙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安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15日,张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张某甲与马某某合伙经营华兴泰药房,张某甲先后投入现金及物品共计x.6元。在经营时已持有安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张某甲具备药品经营的主体资格。二、张某甲请求马某某返还投资款的行为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仅可以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无法对合伙事务进行处理。因此,一、二审法院再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重审本案。

马某某辩称:一、其与张某甲合伙开办的药房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属于非法合伙,不应由法院管辖。二、张某甲没有按约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致合伙无法正常进行。三、张某甲称投资x.6元不实,其在经营中首先抽逃资金,应赔偿马某某的投资款。

张某乙辩称:其不是合伙人,只是药房的工作人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甲与马某某均认可二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应认定合伙关系成立。二人在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合伙药房是否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对其行政处罚,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合伙民事纠纷的解决。张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长张立勇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文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