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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至8月份,石学功(已判决)为谋取利益,在没有签订印刷合同,且未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并核发准印证的情况下,为深圳的杨评(另案处理)非法印制《耶稣的福音》、《反叛的行星》、《喜乐的泉源》、《回归圣经指引》、《证言精选》五种基督教图书。其中霍亚伟(已判刑)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非法制作了以上五种图书的版印胶片。2010年2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郑州市X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的河南君泰印务有限公司按照霍亚伟的要求印制《喜乐的泉源》封面5250份。2009年4月4日,朱某某又按石学功的要求印制《证言精选》封面3750份。上述封面均供石学功装订书籍。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所印书籍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霍亚伟提供的应付账款统计明细表,河南君泰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工单,本院(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同案犯石学功、霍亚伟、李振甫、朱某全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印刷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在该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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