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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工人俱乐部与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经一终字第44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经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工人俱乐部。住所地:长治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元,山西省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男,汉族,出生于一九六一年九月。系长治医学院附属医院停薪留职职工。住所地:长治市X路X号。

上诉人长治市工人俱乐部(简称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31日,俱乐部与路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规定:路某承租俱乐部新建楼房的第二层南侧歌舞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租赁期五年,俱乐部从1994年11月10日起将房屋交付路某使用,开始室内装璜,租赁期从1995年2月1日计;租金每年10万元,订出合同时约定交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路某向俱乐部预交5万元,开业后三个月内付清第一年房租;以后每年二月一日前预付清次年房租;施工图以外的内装璜由路某承担,路某所承担的装璜按实际投放日期的每年12%的折旧率计算;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如俱乐部未向路某按期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时,1-3个月按年租金的30%--50%赔偿给路某违约金;3—6个月按年租金的50%—80%赔偿给路某违约金;6个月以上按年租金的100%赔偿给路某违约金,合同继续有效;俱乐部如不能按时修缮房屋及水暖电的正常供应并由此造成路某人身、经济财产受到损失时,俱乐部负责赔偿路某一切经济损失;路某逾期交付俱乐部租金时,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日应支付违约金30--100元。

合同签订后,俱乐部于1994年11月10日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路某,以1994年11月10日至1995年2月1日为装璜时间不算租期。路某未按合同规定当时交纳5万元,于1994年14日只交付俱乐部房租2万元,尚欠俱乐部48万元。路某占用俱乐部电影厅一年应交租金8万元,路某实际交了5万元,尚欠3万元,两项合计路某现共欠俱乐部房屋租金51万元。

合同规定租赁期从1995年2月1日计,至2000年1月31日合同期满。路某实际占用歌舞厅的时间超过五年,2000年3月13日,路某的占用着房屋,没有交还俱乐部。

合同规定,租赁期间,甲方每年应定期对出租房屋建筑及水暖电进行认真检查和维修,以保障乙方的正常安全使用。以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6月15日,酒店厨房顶部大面积漏水,俱乐部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厨房漏水修复,造成歌舞厅多日不能营业,酒店无法上马。路某在发现漏水后,在俱乐部未及时修复的情况下,路某也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根据《经营收益评估报告》,路某从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6月15日共计259天,损失11.61万元。从1996年8月15日至1997年9月30日,俱乐部以路某欠其房租为由给路某停电410天,损失18.5万元。

合同规定,施工图以外的内装璜由乙方承担,路某为了歌舞厅营业需要,搞了一个玻璃墙,在申办公司时已把玻璃投资作为公司注册资金,玻璃幕墙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某,俱乐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及内容均无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该合同有效。路某请求解除合同,俱乐部也未提出异议,鉴于合同现已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应终止合同履行。路某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纳房租,应按实际租期(1995)年10月至起诉前1999年1月共计40个月补清房租并按约承担违约金。路某应支付房租(略)元,已支付(略)元,尚欠(略)元,另欠电影厅.租金3万元,路某欠俱乐部房租共计(略)元。另路某欠俱乐部取暖费共计(略)元。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租金,每日应支付违约金30—100元。路某应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按65元计,从订立合同时(1994年5月31日)至起诉前(1999年1月31日)共约1700天,违约金共计(略)元。俱乐部延期交付房屋及房屋漏水、停电事实存在,俱乐部应分别向路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略)元和(略)元。另路某所承担的施工图以外的内装璜按实际投入日期的每年12%的折旧率计算,应由俱乐部给予经济补偿。山西省价格事务所长治事务所经本院委托对金曼大酒店装饰价格评估鉴定,结果是:金曼大酒店装饰价格评估鉴定原值总金额为53.22万元。其中,1995年装修原值为(略)元。路某实际使用40个月,俱乐部应补偿路某(略)元;1998年初路某新装修原值为(略)元,俱乐部应补偿(略).2元,上述两项俱乐部应补偿路某装修费用合计(略).20元。俱乐部关于长治商联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有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路某与俱乐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二、路某支付俱乐部延期交付房租违约金(略)元。三、路某支付所欠俱乐部房屋租金(略)元。四、路某支付俱乐部取暖费(略)元。五、俱乐部支付路某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0万元。六、俱乐部补偿路某装璜费用(略).20元。七、俱乐部赔偿路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略)元。八、俱乐部赔偿路某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略)元。上述款项折抵后,俱乐部应支付路某(略).20元。案件受理费(略)元,反诉费(略)元,由路某承担(略)元,俱乐部承担(略)元。

长治市工人俱乐部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称:原判决书所认定的租期与事实不符;认定上诉人交付房屋的时间有误;装璜补偿无法律依据,上诉人不应对其补偿;所谓停电损失,纯属无中生有;所谓房屋漏水259天,与事实不符;把玻璃幕墙充抵押金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路某未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俱乐部、路某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及内容均无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该合同有效,路某请求解除合同,俱乐部也未提出异议,鉴于合同现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应终止合同履行。路某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纳房租,应按实际租期(从1995年2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共计2065天)补清房租并按约承担违约金。路某应支付房租50万元,已支付2万元,尚欠48万元,另路某欠俱乐部电影厅租金3万元,路某欠俱乐部房租共计51万元。另路某欠俱乐部取暖费共计(略)元。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租金,每日应支付违约金30—100元。路某交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按65元计,从订合同时(1995年2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共计2065天),违约金共计(略)元。另房屋漏水、停电事实存在,俱乐部应分别向路某赔偿损失(略)元和(略)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四、七、八条。

二、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条。改判为:路某支付俱乐部延期交付房租违约金(略)元;路某支付所欠俱乐部房屋租金51万元。

三、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五、六条。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反诉费(略)元;二审诉讼费(略)元共计(略)元,由路某承担(略)元,俱乐部承担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瑞琴

审判员席泽民

审判员郭民祯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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