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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天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7464号

原告北京长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创世纪花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长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发公司)诉被告上海天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荣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素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服公司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长荣发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天服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签订软件购销合同,天服公司向我公司购买软件产品,产品总金额711万元,天服公司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供货,天服公司却未依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拖欠第一年237万元的货款一直拖欠,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天服公司一直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天服公司给付我公司货款237万元及违约金63万元(违约金依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计算截止至7月30日)。

被告天服公司未出庭,其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称:我公司对长荣发公司诉称的交易过程无异议,我公司虽然违约,但事出有因。同时该软件购销合同系长荣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高,长荣发公司主张的每日千分之一比例大大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调整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其利息损失。

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5日,长荣发公司与天服公司签订软件购销合同,由长荣发公司向天服公司提供软件产品,每年的使用费为237万元,三年共计711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微软公司将天服公司购买的软件产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放在网站,天服公司进行注册查询;长荣发公司向微软公司下单并开具第一年使用费全额发票给天服公司,天服公司应在发票日期起30日内支付长荣发公司第一年使用费237万元,最迟于2008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二年全额使用费237万元,最迟于2009年9月30日支付第三年全额使用费237万元,长荣发公司收到后3日内向微软公司须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产品使用权。天服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超过5日,长荣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天服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迟延付款,每迟延一天,向长荣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部分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长荣发公司有权暂时停止履行交付软件产品、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微软暂时停止提供服务,天服公司迟延付款30日,长荣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天服公司退回全部软件产品。

合同签订后,长荣发公司向天服公司提供了软件产品,并于2007年11月7日向天服公司开具了23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天服公司未按期付款。2007年12月25日,天服公司向长荣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2008年2月中下旬之前付清所有货款,但其至今分文未付。

以上事实有长荣发公司提交的合同、还款计划、发票以及长荣发公司的陈述、天服公司的答辩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长荣发公司与天服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长荣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天服公司提供了软件并开具了发票,天服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票日期起30日内支付237万元,天服公司至今未付此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天服公司除应将237万元货款给付长荣发公司外,还应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天服公司认为千分之一的约定过高,要求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长荣发公司虽未向本院提交损失的证据,但该公司存在利息损失和其他间接损失是不争的事实,天服公司要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长荣发公司违约金,不足以体现对天服公司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故本院酌定将违约金比例下调至每日万分之八。

天服公司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天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长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百三十七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四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六元,两项共计二百八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长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天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两项合计二万零四百元(原告北京长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天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凤新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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