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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890号

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中井川敏洋,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泽,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X室,现经营场所北京市(略)。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中华合作时报社副社长,住(略)。

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邦公司)与被告《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金泽,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邦公司诉称,2007年4月30日,日邦公司与杂志社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书》,承印2007年度《中国宠物》月刊共8期。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12月30日止。2、付款期限为交货后一个月内结清全款。3、交货期限为被告在打样上签字后6日内交货。4、逾期付款按照每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2007年度,被告商情杂志社委托日邦公司印刷两期月刊,印刷费共计x元,应当于2007年8月18日付款。经日邦公司多次追要,被告曾承诺于2007年10月份付清上述欠款,但是至今仍未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印刷费x元,给付自2007年8月18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违约金(依据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杂志社辩称,《中国宠物》月刊刊号在我社名下,但该杂志我社承包给了第三方,这个委托加工合同是承包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不是与我社签订的合同,与我社没有关系,所涉款项应由该承包人偿还,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也不能确定为我社的公章。我社现正在申请破产,没有能力还款。故不同意日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日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委托加工合同;2、延期付款说明;3、送货单;4、三份补充协议;5、印刷打样;6、《中国宠物》杂志第一期成品。

杂志社对于日邦公司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真实性;证据2为中国宠物杂志所写,足以说明欠款的主体不是被告,且该说明加盖的“中国宠物杂志社编辑部”公章不知为谁所刻制,对公章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证据3从送货地点上证明了与日邦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不是杂志社,签收人不是杂志社的员工,是否为承包人也不清楚。不能证明是与杂志社发生的关系;对证据4-6没有异议。

杂志社向本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批复、承诺函、债务清册等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证据,证明杂志社向法院申请了破产,但法院对于破产申请尚未立案。日邦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

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及对证据的审查分析,本院认为双方对日邦公司提供的证据1、4-6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性。被告杂志社对上述证据2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没有拿出证据予以否认,且不申请鉴定,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说明落款加盖的“中国宠物杂志编辑部”与证据4中2007年5月16日补充协议落款加盖的“中国宠物杂志编辑部”公章证据形式相同,且证据3的内容与证据4-6的内容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杂志社提供的有关破产申请的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其申请事项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申请,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案依法查明如下事实:

2007年4月30日,日邦公司与杂志社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杂志社委托日邦公司印刷《中国宠物》月刊2007年度,付款期限为交货后一个月内结清全款,交货期限为杂志社在打样上签字后6天交货;杂志社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违约金补偿日邦公司,日邦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日邦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交付印刷品,应承担此笔定做物的印刷加工费。合同金额,打印字体标明的金额为x元,单价7.08元;手写体标明的金额为“仅印两期共发生印刷费x”。合同上加盖有“《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合同专用章”。

2007年5月11日,日邦公司通过北京小红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杂志社发送中国宠物07年1期8000本共160箱;2007年7月17日,日邦公司通过北京小红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杂志社发送中国宠物07年2期4000本共80箱。

2007年5月16日,中国宠物杂志编辑部与日邦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就印刷合同中的增加项目及价格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印封套1000份,单价1.97元。

2007年7月10日,被告供销商情杂志社与日邦公司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双方就《中国宠物》杂志第二期的数量、用纸及价格进行补充规定:印数为4000册;单价8.23元/册。

2007年7月18日,被告供销商情杂志社与日邦公司签订第三份补充协议,规定:第2期由于制作软件原因,供销商情杂志社在外边出片,故本期结算时扣除出片费用30元/页,共计3000元整。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2007年8月7日,中国宠物杂志编辑部向日邦公司出具延期付款说明,称延误了支付《中国宠物》第一、二期的印刷费用,第一、二期的欠款,会在10月份支付。

根据上述委托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日邦公司为中国宠物杂志定做的两期《中国宠物》杂志的印刷款合计为x元。但此后杂志社未能支付价款。

本院认为,日邦公司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书》,合同上加盖有“《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合同专用章”,且有其他履行合同的证据证明该合同予以履行。杂志社庭审前曾对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但后又撤回申请,现杂志社虽未对公章真实性提出正面异议,但也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对于日邦公司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书》本院予以确认,日邦公司与杂志社订立有《委托加工合同书》。杂志社称该合同系中国宠物杂志的承包方与日邦公司订立的合同,其非合同的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陈述杂志社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抗辩事实及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合同订立后,日邦公司为杂志社印制了两期《中国宠物》杂志,日邦公司提供的合同书上打印的金额虽与主张不符,日邦公司补充提交的三份证据可以证明事后当事人对原合同书的内容作了变更,日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金额,现日邦公司要求支付印刷费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日邦公司要求被告杂志社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截止到庭审时发生的违约金数额即已数倍于合同本身的金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违约金的数额不宜超过合同本身的金额,因此,违约金的数额由本院酌定,与合同金额相等,即x元,对原告日邦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给付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八万八千五百三十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给付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违约金八万八千五百三十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九十一元,由原告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中国供销商情》杂志社负担一千九百二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石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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