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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叶某某盗窃罪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刑终字第48号

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刁某某,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均不服,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以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以其负责望风,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军保

代理审判员杨琼

代理审判员李琦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柴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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