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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邵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彭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邵某,男。

委托代理人邵某,女。

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邵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彭某,被告邵某的委托代理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从2009年1月开始,被告家卫生间漏水,然后原告到物业公司报修至今未修复,最后经物业检查证明是X室卫生间脸盆下水管道破损,X室经过多次和X室协商均未果。后由居委会出面调解也没成功。因X室是非产权房,是在物业公司租赁的,物业公司有责任去维修,但原告多次去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诸多推诿,不肯维修。现在原告家的天花板已经开始疏松往下掉落水泥块,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和危险,而且直到现在还是在漏水。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尽快修复X室卫生间的漏水问题。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根据物业工作人员上门至X室做了试验以后,被告邵某家中卫生间台盆的下水管是肯定破裂的,但是这个台盆和水管都是住户自行安装的,不属于原始水管,因此物业部门可以代修,但费用应当由由住户自行承担。另外,通过漏水试验也检测出来,由于被告房屋的房龄较长,因此其卫生间的防漏水条件已经不好了,所以需要对整个卫生间及周边墙壁进行防水处理,才能真正杜绝漏水问题,卫生间地面及墙体的防渗漏物业是可以做的,但在修复过程中涉及到的瓷砖和地砖的损坏物业是不承担的。

被告邵某辩称,被告居住的X室是租赁房不是产权房,修复漏水的事情应当是物业部门的事情。现在不是被告不肯修,而是物业不肯出费用修理。X室卫生间的台盆在被告邵某99年搬进去的时候就有了,之前也产生过漏水问题。被告入住以后只是贴了瓷砖,水管和台盆都没有动过,被告也知道是台盆下的水管坏了,但是应当由物业进行维修,费用也由物业公司承担。至于卫生间做防渗漏的问题也应该找物业,由物业承担费用,包括损坏瓷砖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王某系上海市某小区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邵某系上海市某小区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上述两处房产的物业管理部门。2009年起,原告房屋出现渗水现象,后经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漏水试验,确定漏水系被告邵某房屋内卫生间台盆排水管损坏及卫生间地面、墙壁的防渗漏措施老化或失效所造成的。嗣后,居委会曾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因两被告之间就修复的费用等问题争议较大,致调解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采光、通风、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不动产租赁关系中,出租方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相应的维修费用亦应当由出租人负担。本案中,由于上海市某小区X室房屋卫生间内的台盆排水管道损坏,以及该卫生间内的防渗漏措施老化或失效,造成原告房屋出现渗漏现象,而上海市某小区X室系由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给被告邵某居住使用的租赁公房,故对于该房屋卫生间内的渗漏现象,应当由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修复,作为实际居住在内的被告邵某,对此修复行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至于上海市某小区X室房屋卫生间内在正常维修过程中可能拆除的瓷砖、台盆,由于上述两样物品系被告邵某自行铺设、安装的,并非房屋原始设施,因此对于这两样物品在维修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正常损耗,应当由被告邵某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上海市某小区X室房屋卫生间的渗漏部位(在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卫生间瓷砖、台盆的正常损耗,由被告邵某自行负担),排除妨碍;

二、被告邵某对于第一项判决内容负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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