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华荣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荣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政治部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荣公司诉称:2001年7月25日,华荣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营建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建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荣公司为政治部办公室所属建筑物空政歌舞团综合楼(永定路经济适用房小区X号楼)进行内外装饰、灯具、洁具安装;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9.6382万元(2003年3月21日审计结算应付价款997.5249万元人民币);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完成后,政治部办公室已付工程价款人民币907万元,尚欠工程价款人民币90.5249万元,应支付利息人民币59.6828万元,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9.8414万元。经多次催要,政治部办公室均以资金紧张、请求延期的理由拖延支付。故华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政治部办公室立即给付装饰装修工程价款90.5249万元、支付利息59.6828万元、支付违约金29.8414万元。
本院查明,2001年7月25日,营建办公室与华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空政歌舞团综合楼(永定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X号楼),华荣公司承包范围为空政歌舞团综合楼内外装饰工程、灯具、洁具安装。开工日期为2001年7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11月30日。工程金额为x元。
2003年3月21日,北京兰天审计事务所(2003)兰审字第X号审计报告确认空政安居小区四号楼装修工程审定工程款结算总价为997.5249万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办公室管理工作办公室(正团级,以下简称管理工作办公室)向本院提交证明,内容为空政原歌舞团综合楼(永定路经济适用房住房小区X号楼)装修工程,原发包人营建办公室,是以管理工作办公室为主组建的临时机构,工程竣工后解散。该工程的善后事宜,由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
本院认为,依管理工作办公室所提交证明,营建办公室是以该部门为主组建的临时机构,将空政歌舞团综合楼装修工程对外发包。现该工程已经竣工,营建办公室已解散,管理工作办公室明确表示承担该工程的善后事宜,故因该工程施工所产生的纠纷应由管理工作办公室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华荣公司起诉理由为空政歌舞团综合楼相关装修工程款项未予结清,故应从管理工作办公室为被告,其起诉政治部办公室,属诉讼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荣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零二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北京华荣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琤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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