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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卫某甲、卫某乙、湖滨区崖底乡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委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甲,男,54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乙,男,51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委。

法定代表人:卫某丙,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荆小平,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卫某甲、卫某乙、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委因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上诉人卫某甲、卫某乙,上诉人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荆小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卫某甲、卫某乙,上诉人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委均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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