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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合、龚某长与被上诉人岳某丁、岳某戊、岳某己、黎某某、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二终字第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甲,男,1941年生。

委托代理人涂鹏程,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乙,男,1966年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丙,男,1949年生。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丁,女,1940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戊,男,1955年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己,男,1980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某,女,1957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1983年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住(略)。

上诉人龚某甲、龚某丙因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5)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5)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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