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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新野县林业局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原审被告新野县溧河镇人民政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化戈,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曾用名乔某林),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权,新野县司法局施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野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某,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松柳,新野县司法局溧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野县林业局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原审被告新野县X镇人民政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野县林业局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作出的(2008)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新野县林业局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已和解履行。现被上诉人乔某某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二、本案双方至此,互无纠葛。

一审诉讼费140元,二审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合计210元,由上诉人新野县林业局、被上诉人乔某某各半(即105元)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宜山

审判员江献平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窦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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