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化戈,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曾用名乔某林),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权,新野县司法局施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野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某,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松柳,新野县司法局溧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野县林业局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原审被告新野县X镇人民政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野县林业局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作出的(2008)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新野县林业局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已和解履行。现被上诉人乔某某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二、本案双方至此,互无纠葛。
一审诉讼费140元,二审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合计210元,由上诉人新野县林业局、被上诉人乔某某各半(即105元)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宜山
审判员江献平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窦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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