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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刑一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河南省漯河市华强塑胶有限公司副经理,家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遂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在河南省漯河市华强塑胶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任公司副经理)结识了遂平的魏某甲、魏某乙二人。后二人找黄某咨询到华强公司开货运部的事,在黄某的提议下,三人达成了由魏某甲、魏某乙出资,被告人黄某经营为华强公司供应轴承和用于包装的编织袋生意,从中营利。2006年10月14日魏某甲、魏某乙交给被告人黄某人民币15万元,黄某收款后没有用于经营生意,全部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挥霍一空。后黄某不仅没有向魏某甲、魏某乙二人如实说明真相,反而以扩大投资需要资金为由继续向二人索要资金。2006年11月3日、2007年4月13日魏某甲、魏某乙分两次交给黄某人民币24万元,黄某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亏尽。期间,被告人黄某以还营利款的名义2次返还给魏某甲、魏某乙利润x元。2007年6月份以后,魏某甲、魏某乙多次找被告人黄某追要投资款,被告人黄某编造合伙人赵朝阳把钱卷跑等多种理由予以搪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及其亲属退赃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其2006年9月份在漯河华强上班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遂平人魏某乙和魏某甲。后二人找其说想在华强开个货运部,问行不其告知华强货运费低,不赚钱。并提出不如由其操作做供应华强的轴承和用于包装的编织袋生意,由魏某甲、魏某乙负责出钱,估计需要资金30万元,其保证每月支付二人红利1.2万元,二人表示同意。2006年10月13日前后,魏某甲、魏某乙二人说已找到15万元,其给二人出具借条后,二人通过遂平建行将15万元打到其帐户上,其收款后发现华强公司管理非常严,不允许内部人员做生意,生意没法做。由于其平时热爱买彩票,其就把这15万元分多次从帐上提出用于买彩票,一直亏完,这个情况一直没给魏某甲、魏某乙说。后其以需扩大投资,多赚利润为名,多次打电话向二人要钱,二人先后二次又付给其24万元,其于2007年4月14日出具了一张28万元的借条(其中有4万元为应分红利),这些钱买彩票全部花完了。魏某甲、魏某乙也多次找其追要款项,其说和赵朝阳合秋做生意,赵朝阳把钱卷跑了,事实上其和赵朝阳从没做过生意,都是以瞎话搪塞她们。

2、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2006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漯河华强公司的副经理黄某。其给黄某打电话询问依靠华强公司办货运部的情况,黄某在电话中说办货运部不挣钱,而且还得交押金40万元,还不如把钱投资到他那儿,做编织袋生意。停有二天,黄某到遂平找到其和魏某乙,说趁他在华强任经理的好时机,同他合伙做华强的编织袋生意,其问需多少钱,黄某说越多越好。黄某走后,其经多方筹借凑了十五万元,其同魏某乙一起到漯河找黄某后,黄某就写了一张十五万元的借条,并把银行帐号写在借条上,二人回遂平后,就从遂平建行营业部往黄某写的帐号上打了十五万元的款。2006年11月份,黄某又让追加资金,其就又借了十五万元,存到魏某乙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本上后将该存款本交给黄某让他自己取钱,黄某在取钱时把十月份的利润4000元留到了本上。2006年11月28日黄某在魏某乙的银行存折上打上了x元钱,说是11月份的利润,在这中间黄某多次打电话或到遂平来,让继续准备钱。2007年4月份魏某乙又凑了十万元,在开源信用社办了一个存款本,二人一起把存款本交给了黄某,黄某在漯河把该款取走。后来,其和魏某乙让黄某到遂平来,对其前期投资算了算帐,魏某乙投资十万元,其二次投资十五万元,应付利润3万元,共计二十八万元。算帐后,黄某写了一张二十八万元的借条。黄某在生意上是咋操作的,其和魏某乙就不知道,黄某不让参与。在其和魏某乙向黄某追要投资款时,黄某多次编造谎言欺骗二人,并说和他合伙做生意的赵朝阳把钱卷跑了,事实上黄某和赵朝阳从未做过生意。

3、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其陈述内容除2007年4月份,其想办法凑了9万元钱,在开源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个存款本,其和魏某甲一起把存款本和一万元现金到漯河给了黄某及2006年11月28日,黄某在其存款本上打上x元钱,说是11月份的利润与魏某甲陈述内容不一致外,其他陈述内容均与魏某甲陈述内容一致。

4、证人牛某某、梁某某的证言。黄某从2006年开始在其投注站买彩票,开始买百十元,后来越买越多,基本上每期必买,平时都是一次买1000元左右的彩票,最多的一次买2000多元。

5、书证。侦查人员在黄某住处提取的黄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建设路分理处帐号为x的个人活期存折。证明黄某该存折于2006年10月14日现存人民币15万元,2006年11月5日该存折转存人民币x元及先后被支取的事实;魏某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行中心分理处帐号为x的个人活期存折证明该存折2006年11月3日现存人民币15万元,同月5日转取人民币x元,2006年11月28日转存人民币x元;魏某乙在遂平县X村信用合作社帐号为x的活期一本通证明该存折2007年4月13日开户存入人民币x元及多次被支取的事实;黄某2006年10月13日出具的借魏某甲人民币15万元的借条一张,黄某2007年4月14日出具的借魏某甲人民币28万元的借条一张。

6、书证。从黄某在漯河住处扣押的“彩友”、“博彩金手指”、“中华彩票”博彩使用的参考资料和选号手稿;从黄某在漯河住处提取的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彩票11张;从黄某随身携带的皮夹内提取的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彩票5张,“七乐彩”彩票3张。

7、书证。魏某甲出具的收条二张,证明其收到退赃款x元。

8、辩护人提供的魏某甲2008年3月23日出具的撤诉书一份。

9、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黄某2008年8月27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

遂平县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款、第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原审被告人黄某上诉称:其借钱还钱,不是“非法占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黄某虚构做编织袋等生意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每月支付利润,并以扩大投资为由进一步骗取他人财物,多次骗取的财物全部用于购买彩票,还向被害人编造合伙人赵朝阳把钱卷跑等理由。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出具借条只是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上诉称其行为系借钱还钱,不是非法占有,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对上诉人黄某的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蔡子云

代理审判员华俊锋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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