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宇华美电梯装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2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环宇华美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环宇华美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宇华美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某判长,法官孙之斌、刘某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1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纳尔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宇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4月5日,环宇公司与纳尔特公司签订电扶梯装璜协议书,约定环宇公司为纳尔特公司六部电梯进行装璜,总费用x元。合同签订后,纳尔特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x元,工程竣工验收后,纳尔特公司未支付第二笔工程款x元。环宇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纳尔特公司给付环宇公司工程款x元及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纳尔特公司一审未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5日,环宇公司与纳尔特公司签订电扶梯装璜协议书,约定环宇公司为纳尔特公司六部电梯进行装璜,总费用x元。合同约定纳尔特公司在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施工款x元,余某x元在完工验收合格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若纳尔特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每延期一日,纳尔特公司需按应付施工款的1‰向环宇公司支付违约金。纳尔特公司签约代表为王华彤。合同签订后,纳尔特公司支付第一笔施工款x元。2007年5月20日,纳尔特公司签约代表王华彤在环宇公司的项目完工移交说明上签字,确认环宇公司实施的六台电梯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因余某x元纳尔特公司至今未付,环宇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环宇公司提交的电扶梯装璜协议书、项目完工移交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纳尔特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环宇公司与纳尔特公司自愿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纳尔特公司拖欠环宇公司加工费x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现环宇公司要求纳尔特公司给付加工费x元及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北京环宇华美电梯装璜有限公司加工费五万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环宇华美电梯装璜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五万四千元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纳尔特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环宇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环宇公司在未完成施工任某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纳尔特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故纳尔特公司无需再向环宇公司支付剩余某款;且本案的违约金约定也过高,法院应参照损失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环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环宇公司答辩称:环宇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擅自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故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的比例不高,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环宇公司与纳尔特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环宇公司依约履行了电梯装修的承揽义务,纳尔特公司就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某款的义务,现纳尔特公司上诉提出环宇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在未完成施工任某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纳尔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鉴于环宇公司与纳尔特公司已就工程完工验收办理完移交,纳尔特公司亦未提交任某证据证明环宇公司存在擅自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故纳尔特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纳尔特公司上诉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应参照损失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的主张,鉴于该违约金比例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纳尔特公司对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亦未提供任某有效的证据,故纳尔特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由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孙之斌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ΟΟ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某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