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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某、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60岁,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72岁,汉族。

被告:徐某,女,70岁,汉族。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徐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1999年3月4日,洛阳市吉利区奔流贸易部个体工商户业主王某某,以买家电资金不足,从原告处借走现金5000元,承诺月息按1分8厘计算,借期10年。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期满后,原告一直不断向被告王某某追款,被告躲避,讨债无果。被告王某某、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系个体经营户业主,借款买家电长期躲债不还,应亦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王某某、徐某夫妻二人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分8厘计算,从1999年3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王某某、徐某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徐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3月4日,王某某以买家电用品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周某某借款5000元,并承诺月息按1分8厘计算,借期10年,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周某某人民币伍仟元。月利率1分8厘,借期10年。特立此据。借款人:洛阳市吉利区奔流贸易部个体业主王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没有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和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依法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1999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1分8厘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卫勇

审判员:张玲珍

人民陪审员:郭麦贵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康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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