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男,X年X月X日生,住××县××镇×街×组。
委托代理人×××,女,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女,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县××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县××镇X街×组。
负责人×××,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县××镇X街×组。
负责人×××,女,组长。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为舞阳县××镇人民政府××政[2008]X号处理决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一审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08)×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李冲
代理审判员任黎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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