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邢某某与李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许民二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贞,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法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邢某某请求归还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贞和被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法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长葛市人民法院查明:1997年7月29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建行现金壹万元,¥x,利息按月息15‰”。2002年,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付。以后原告一直未找被告催要借款,于2007年4月28日诉至本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条未显示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于2002年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催要借款被拒付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时陈述记录在卷,原告此时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二年。原告于2007年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本院不予保护。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邢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5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邢某某诉称,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认定“上诉人于2002年委托代理人向被上诉人催要借款被拒付的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相反,2002年上诉人没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非常充分。故,请求查明案件事实,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辩称,借款已归还上诉人单位;借款人是建行,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于2002年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该事实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以采信。从2002年至2007年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期间,上诉人没能提供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或中止的充分证据,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因此,上诉人诉称没在2002年催要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4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天兰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伟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