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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平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赵高超等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申字第15号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平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原审原告赵高超、原审被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十项目部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6)汝民初字第X号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汝州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江金贵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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