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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口村委与姚××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路X村X组。住所地洛阳市X路X村。

代表人谢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于孟娟,洛阳市洛龙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老城区X村委会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X路X村X组因与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洛阳市X路X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于孟娟、李某某,姚××的委托代理人吕富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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