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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汝南县支行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申字第37号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汝南县支行。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该行行长。

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汝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汝南县支行)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院错误,判决自相矛盾。

本院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李某梅用被申诉人李某某的房屋作抵押在再审申请人农行汝南县支行贷款后,农行汝南县支行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其对李某梅享有的贷款债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农行汝南县支行对抵押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农行汝南县支行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农行汝南县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美荣

代理审判员薛善民

代理审判员明建文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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