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08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8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200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200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200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8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韩某、李某丁、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叶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韩某、李某丁、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韩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李某丁、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八名被告人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判刑过重”、李某乙以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亚洲
审判员王全法
审判员徐发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查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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