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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佳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京仲裁字第0405号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法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x,Inc.(中文名:美国佳忆公司)。

被执行人: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

美国佳忆公司与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07年5月16日经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开封市泰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其认为,1、仲裁双方美国佳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伟与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举德为夫妻关系,同时李举德为美国佳忆公司派往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的代表,双方均代表美国佳忆公司的利益,在仲裁时隐瞒了重要证据。2、仲裁美国佳忆公司拥有其70%股份的主要证据不足,开封市泰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实际出资人,并得到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另一股东的认可,与2007年4月5日经开封市工商局核准,进行了变更登记。3、仲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内容不明确,如果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则是仲裁机构不能仲裁的事项。

经审查,本院认为: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原外方股东马来西亚x公司和美国DMT公司股权转让后,于2001年12月28日在开封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美国佳忆公司拥有其70%股份,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股份。在仲裁过程中,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在开封市工商局又进行了股东变更,于2007年4月5日变更开封市泰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65%股份,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5%股份。此次变更后,美国佳忆公司及马来西亚x公司和美国DMT公司均不是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2007)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显然不是对这次股东变更进行的仲裁确认。股东登记变更后,裁决确认美国佳忆公司仍拥有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70%的股份证据不足。该裁决认为,美国佳忆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且办理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此裁决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从裁决书的内容来看,不是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而是需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希百寿药业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开封市商务局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了撤销决定,并通过了诉讼程序,该行为属于行政争议解决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申请执行人美国佳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蔡书惠

审判员张学锋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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