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陕西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陕西建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开封市玉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玉龙安装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项城老城高级中学(下称:老城高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汴民终字第X号、(2007)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玉龙建筑公司申请,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老城高中应给付玉龙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款,项城市政府于二OO七年上半年拨给了陕西建勋公司,老城高中与陕西建勋公司于二OO七年三月九日签订协议约定:关于本案的一切费用(包括债务、诉讼费代理费等)都由陕西建勋公司全权负责,老城高中为它的分支机构为由,变更陕西建勋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陕西建勋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通许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通许县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举行听证,对异议进行了审理,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陕西建勋公司的异议。陕西建勋公司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其认为:1、老城高中与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法人,无义务承担老城高中应当承担的判决义务;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第272条法律条款错误。请求撤销(2008)通民初字第X号、214民事裁定。
经审理查明:陕西建勋公司在经营管理老城高中期间,于2006年2月22日与项城市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2005年4月,项城市人民政府向陕西建勋公司提出终止老城高中置换合同,政府派出审计组对陕西建勋公司经营期间的教育性收支及基本建设投资财务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已经双方签字认可,政府应全额支付给陕西建勋公司;陕西建勋公司在经营接管到移交期间的债务由陕西建勋公司全权负责等。2007年3月9日陕西建勋公司与老城高中关于玉龙建筑公司诉老城高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本案的一切费用(包括债务、诉讼费、代理费等)有陕西建勋公司全权负责,老城高中概不承担任何费用。2008年6月13日玉龙建筑公司以该协议申请变更陕西建勋公司为被执行人。通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272条的规定,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变更陕西建勋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陕西建勋公司在与项城市人民政府的协议中,同意对其经营管理老城高中期间的债务全权负责。2007年3月9日其与老城高中的协议中,针对老城高中与玉龙建筑公司纠纷一案的债务承担问题又进一步明确,玉龙建筑公司以该协议申请变更被执行人,视为对该笔债务承担方式的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虽然执行法院在裁定中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但裁定变更陕西建勋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该笔债务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庆龙
执行员:蔡书惠
执行员:张学峰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自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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