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新蔡县卫生局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新蔡县中医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卫生局。住所地新蔡县X镇X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梅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新蔡县中医院。住所地新蔡县X镇X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新蔡县卫生局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新蔡县中医院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蔡县卫生局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蔡县卫生局于2009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蔡县卫生局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蔡卫生局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新蔡卫生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孙卫国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姜喜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