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信刑终字第372号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林某,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窜至信阳市浉河区X路X村X号尚xx与他人合租房内,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尚xx手机一部、人民币480元后逃走。

上述事实,原判采信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尚xx的陈某,证人贺xx、冷xx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诉人陈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认定上诉人入户抢劫错误;原审法院量刑畸重。辩护人另辩称上诉人系从犯。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认定上诉人入户抢劫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尚xx的陈某和证人贺xx的证言证明该出租房是他们的居住场所,供二人生活所用;被害人尚xx的陈某、证人贺xx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该出租房处于居民区中,是独立的一间房屋,与外界相对隔离,故该出租房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其伙同他人进入该出租房具有非法性,其目的是想弄点钱花;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被害人尚xx的陈某证明暴力行为发生在该出租房内。综上,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他人出租房内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入户抢劫。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法院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构成入户抢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辩护人辩称上诉人系初犯、偶犯的意见,一审法院已经采纳,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无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故原判对上诉人量刑适当,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辩护人辩称上诉人系从犯,经查,2008年9月8日晚上,上诉人和李xx商量找个人弄点钱花,后上诉人一行六人来到被害人尚xx的出租屋处,李xx留在屋外,上诉人带另外四人闯入该出租屋,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当场抢走尚xx手机一部、人民币480元后逃走。在整个抢劫过程中,上诉人伙同他人共同作案,作用明显。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运忠

代理审判员曾峰

代理审判员张建昌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