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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杞县营销服务部与陈某某、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该乡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杞县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袁斌,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万民胜,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杞县X乡人民政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杞县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志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龚新娅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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