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向东,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平舆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该局局长。
上诉人平舆县X路管理局因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原告刘某某于2001年2月1日承包果园一处,面积6亩有梨树240棵。该果园位于平舆县城至杨埠的公路北侧,2006年年底该公路进行整修,2007年春时值梨树开花着果季节,受到修路的石灰粉沫侵蚀造成梨树减产。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当年减产损失价值6673元。另查明,平舆县X路段属S333张南线3标段,修路单位系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2006年4月20日开始施工,至今尚未竣工。为此,刘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平舆县交通局和平舆县X路管理局赔偿其损失5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1、被告平舆县X路管理局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一次性付清。2、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舆县X路管理局负担。宣判后,平舆县X路管理局不服,以原判程序违法、处理不当,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上诉来院。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舆县X路管理局对平舆县城至杨埠公路省道S333张南线路段负有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该路段整修时,其应当注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因修路过程中石灰粉沫侵蚀被上诉人的梨树并造成梨树减产,平舆县X路管理局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已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根据该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作判决正确,平舆县X路管理局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平舆县X路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孙卫国
审判员于俊义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姜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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