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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偃师市管茅煤矿、胡遂占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偃师市管茅煤矿,住所地:偃师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胡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侯丽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偃师市管茅煤矿、胡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8)偃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偃师市管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胡xx、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丽娜、许现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8)偃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吴健莉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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