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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诉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宇红,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无业,住(略)。

原告仝某诉被告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宇红、被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自2010年1月17日开始租赁被告商铺,租期一年,房租每两月一交,以后第次提前十天交房租。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向被告交付两个月租金和增容费共计7946元,押金7800元。3月7日,因原告未及时交房租,被告宣布与其解除合同,并与当天把商铺租给别人。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押金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78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00元。

被告辩称,其未违约,合同约定原告若经营不满一年,押金不退,故其不应退还原告押金78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原告仝某(协议乙方)与被告秦某某(协议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银基商贸城一楼x号房间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0年元月17日至2011年元月16日止,租金每月3500元,水电费每月400元,每月七日交租金,乙方若经营不满一年,押金不退。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7800元,两个月房租和增容费7946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租赁房屋。2010年3月7日,因原告未交租金,原被告之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房屋收回,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秦某某退还金1800元,今后与此店无关x。”后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押金未果,引起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该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乙方若经营不满一年,押金不退”,原告租赁被告房屋仅两个月,未满一年,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78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未违约,合同约定原告若经营不满一年,押金不退,因原告只经营了两个月,故其不应退还原告押金7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仝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荣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人民审判员张青梅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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