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3年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2008年12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08年12月6日23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民警闫某某、张某乙等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在醉酒的情况下,无理阻扰,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殴打等行为,妨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后将民警闫某某腿部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抓获。

另查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得到执法民警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在审理过程中的供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人左某某、胡某某、苏某某、李某、王某丙、张某乙、刘某、张某丁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酒精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执法民警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兆山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