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芮X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楚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X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芮X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芮X于2008年3月12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17万元及带纳金直到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判决,XX镇政府不服原判。于2008年9月24日(交上诉费时间)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XX,芮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XX镇政府分别于1993年8月1日、1994年8月20日与XX乡建筑队签订建设XX镇政府住宿办公楼及镇政府会议室的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造价投资分别为17.675万元、4.5万元,共计22.175万元,由芮X之夫侯X先行垫资。工程完工后XX镇政府支付工程款16.005万元,下余6.17万元至今未支付。XX乡建筑队属个体性质,是侯X为其所起字号。侯X于2003年4月5日病逝。侯X之妻系芮X。侯X四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同意由其母芮X继承。

原审法院认为:XX镇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因XX镇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向侯然支付了22.175万元的工程款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又因芮X自认XX镇政府已支付了16.005万元的工程款,下余6.17万元工程款未予给付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侯X死亡后,其妻子儿女是合法的继承人。故芮X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芮X请求XX镇政府支付下余6.17万元工程款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XX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芮X支付工程款6.17万元。二、驳回芮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XX镇政府负担。

XX镇政府上诉称:一、原审对芮X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是错误的。(一)本案建筑合同乙方主体明确是XX乡建筑队,侯X仅仅是其代表;(二)芮X提供的两个证人都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三)建筑队是什么性质不确定;(四)完税证针对对象是侯X个人,与XX乡建筑队没关系。所以个人不具备讨债资格。二、XX乡已经处理清楚本案所涉债务,同芮X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仅以芮X自己所称便认定XX镇政府尚欠其工程款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三、该纠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已丧失胜诉权。本案所涉工程款早已结清,事隔十几年后,芮X请求支付工程款,债权人均已丧失胜诉权。最后请求:依法改判。

芮X答辩意见:一、原审判决正确,事实清楚,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关于芮X的主体资格问题,侯X是以XX乡建筑队的名义起的字号,为个体性质。三、XX镇政府在合同上签字认可XX乡建筑队为侯X生前组建。为此,芮X主体资格合格。四、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芮X有两份合同书,工程价款约定清楚,如若债权债务已清,XX镇政府应举证。五、诉讼时效是否超过,XX镇政府应提供证据证明何时不予支付,而实际情况是芮X向XX镇政府要工程款时,镇领导总是以等等有钱就给付,从没有拒绝付款。

根据XX镇政府和芮X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芮X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XX镇政府与芮X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双方纠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芮X是否已丧失胜诉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1993年8月1日、1994年8月20日侯X代表XX乡建筑队与张XX代表XX乡政府签订《XX乡宿办楼建筑合同书》、《建房合同书》,双方无争议,是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侯X作为XX乡X组建者XX镇政府也无异议,该建筑队是个体性质,侯X死亡后,其妻芮X作为继承人,其主体资格是适格的。XX镇政府认为芮X不是适格的主体资格,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也无道理,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XX镇政府与芮X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的问题。1993年8月1日、199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的两份建筑合同双方无异议,对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也无异。侯X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XX镇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多少工程款,是否付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自一审到二审的诉讼过程中,XX镇政府均没有证据证明已付清工程款,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分配举证责任,由XX镇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是正确的,XX镇政府在不能证明工程款已付清的情况下,承担还款6.17万元的工程款的责任尚无不当。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芮X是否已丧失胜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XX镇政府和侯x年8月1日、1994年8月20日签订合同后直到芮X起诉,XX镇政府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芮X工程款已付清或拒付工程款,故芮X并不知道何时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故XX镇政府诉称芮X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道理,其理由不成立,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镇政府上诉无理、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查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尚无不当。改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漯河市郾城区XX镇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