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新城平川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祖铁军,上海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卫东,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郝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5元,由原告苏州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田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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