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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放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大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放火,2006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二(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放火罪,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于2006年8月21日凌晨2时40分许,在其居住的北京市大兴区X镇兴海园小区X号楼X单某X室家中,因琐事与其妻董某乙发生矛盾,后将家中物品砸坏,后持稀料将房屋放火点燃,导致楼上、楼下邻居家受到不同程度损失。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事主王殿友、金淑珍的陈述,证人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单某某、袁某庚、崔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北京市安康医院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出示了现场照片。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因家庭矛盾故意放火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其居住的北京市大兴区X镇兴海园小区X号楼X单某X室家中,之前因琐事与其妻董某乙发生矛盾,酒后将家中物品砸坏,并用稀料将房屋放火点燃,导致楼上、楼下邻居家受到不同程度损失。被告人袁某甲于2006年8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事主王殿友(兴海园小区X号楼X单某X室)的陈述,证实2006年8月20日23时左右,我从家出来,按照平常的习惯去小区大门那边遛狗。等遛的差不多了,我就带着狗往家走,等我从小区大门走到我们楼的楼门口时,我就看见我们家楼下(X室)的夫妻里的丈夫(袁某甲)和妻子的娘家人打架。当时我看见他们之间吵的特别凶,具体因为什么我不清楚,我当时想有可能是因为家里的事才打架,所以,我也没注意这个事。之后我就带着狗上楼了。等到家后,我就睡觉了。等到凌晨2点左右,我还在睡觉,这时,楼下X室传来了声音很大的砸墙声,所以,就给我吵醒了,当时我在我们家南屋卧室睡的,等了10分钟左右的时间,我就听楼下有人喊着火了,我就赶紧跑下楼的事实经过。

2、事主金淑珍(兴海园小区X号楼X单某X室)的陈述,证实2006年8月20日晚11点多,住我家楼上(302)的大胜(袁某甲)的媳妇娘家人来了10几口人,在楼下打骂。后来警车来了,打架的双方就散了,大胜媳妇娘家人也走了。过了10多分钟,我又躺在床上休息,听到楼上在砸东西,砸得楼板咚咚响,我害怕楼板塌了,就到小区大门找保安。回来时,在楼下看到三楼大胜家的厨房里,大胜手拿一个长条棍形的东西在厨房里砸东西。过了5分钟,我看见北卧室开始从窗户往外冒烟,大胜从楼上冲下来,嘴里“啊、啊”的叫着,往小区的西门跑了。我、大胜和X室的邻居在一起,我让他打电话报警,同时在楼下大叫让同单某的邻居下楼。20分钟左右,消防车到了现场,把火灭了的事实经过。

3、证人董某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8日那天,我和我爱人袁某甲在家商量给我们的孩子过生日的事,因为8月19日就是孩子的生日了。当时我和袁某甲商量的结果是我们一家三口到外面的饭店请孩子吃一顿,我们商量好后就没再提这事。等回来袁某甲又变主意了,说去外面吃花费比较大,现在家里我们两个人挣的也不多,而且他还在家里待着,这些钱从哪来呀。后来我们就因为这事发生了分歧,当时他就进了我们的卧室,将门锁了,怎么叫也叫不开。等到下午5点左右,他还是不开门,我就想明天可能气消了就好了,于是当天晚上我就在孩子的卧室睡的。到了第二天(8月19日),因为我要去单某开会,所以要进卧室拿衣服,但他始终也不开门,怎么叫也不开,到了12点40分左右,我离开家去单某时,他一直在屋里待着,从没出来过,也没吃饭。等下午开完会,我就去了袁某甲的姐姐家住了一宿,到了第二天(8月20日下午)我就去了我妈家,后来我从我妈家出来后又去了我大舅家,当晚我就是住那,一直到现在的事实经过。

4、证人董某丙的证言,2006年8月20日23点许,我弟弟董某己来电话称我姐夫袁某甲打来电话跟他说将我姐姐杀死在北京大兴瀛海兴海园小区内,而后我又接到袁某甲打给我的电话称他将我姐姐杀死了,我叫来董某发、董某丁、董某己、董某胜、孟俊杰一起坐车来到大兴瀛海兴海园小区我姐姐家。在到兴海园小区前,我又接到袁某甲打来电话说:“你们报110了”,我俩电话里吵了起来。我们到了后,看见警察已经在我姐姐家楼下,我们几个亲属下车后就冲进了我姐姐家,这时,我姐夫袁某甲从楼上也下来了,后我们亲属与袁某甲互相殴打,被警察劝开的事实经过。

5、证人董某己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20日晚11点左右,我正在家附近玩牌,突然接到我姐夫(袁某甲)的电话说:“他把我姐给杀了”,我当时就哭了。回到家拿钱准备出来,我媳妇和孩子问我干什么去,我把经过一说,他们也哭了。然后我又给我三哥打电话,把这事说了一下,我三哥也急了。我又给我四姐打电话说袁某甲把我姐杀了,说当时我四姐夫也正在,后来我打车到我三哥家,一块奔大兴兴海园来了。到这后,看到民警在场,我们问我姐怎么样了。这时我姐夫下楼来,跟我们吵了起来,就动起手来,当时人很多,也不知道都谁动手了。由于我平时与他关系还不错,所以没动手。后来他把我和我二哥叫上楼说:“对不起,你姐我没杀”,我说你怎么那么混蛋呢,这事有胡说八道的吗的事实经过。

6、证人董某丁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20日约23时许,我接到了我四弟董某己的电话称刚才我姐夫袁某甲来电话说把三姐弄死了(哭着说),然后过了大约5分钟,袁某甲就给我打电话说:“我把小芬(董某乙)给弄死了,然后我把你们全家都弄死”,我当时就相信了。大约24时许,我二哥、四弟、五弟、二妹、二妹夫等几个人就到了我家,我们就一起打车到了大兴瀛海兴海园小区妹夫袁某甲家。当时大家都很激动,我们几个人就打了袁某甲一顿,并让其说明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他就是不说。我们就多方联系也没找到。大约在8月21日1时50分,我接到我舅舅田有富打来电话说我妹妹董某乙住在他那里,人没事。于是我就报告了民警,后我二哥董某发和四弟董某己上楼找到袁某甲,跟他说明了道理,告诉他以后不能这么做,教育了他一顿,他也没说什么,于是我们就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的事实经过。

7、证人董某戊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20日晚上约22时30分,我接到三哥董某丁打来的电话说:“你马上到我家来,刚才袁某甲打电话来说把你三姐给杀了”,于是我就去了我三哥家。后来我二哥董某发、三哥董某丁、四哥董某己、四姐董某丙、四姐夫王京生、三嫂孟俊杰等人到了大兴瀛海兴海园小区找袁某甲,把我三姐交出来。我们到那里后,我和三哥、四哥就冲上楼找袁某甲,当时门口有民警和保安拦着,但没拦着我们,我们三个人就上X楼找,但不是袁某甲家,这时我就听到楼下有袁某甲吵的声音,于是我们又下楼了,到6单某门口,看见袁某甲正和我二哥、四姐、孟俊杰争吵着什么,于是我就冲上去找袁某甲理论,让其还我姐姐。当时民警和保安拦着我们,袁某甲就揪我的衣服,把我按倒在地。后我三哥、四哥和四姐就上来打袁某甲,我起来后踹了他腿几脚,后被民警和保安给拉开的事实经过。

8、证人单某某(兴海园小区X号楼X单某X室)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21日2时30分许,我在家准备睡觉,听见楼下有砸墙声,我就到楼下,想看看怎么回事。到楼下我看到住X层的一名男子(袁某甲)正在砸车,先砸完楼北的一辆车,又转到楼南砸另一辆,之后他就回家了。我到楼南想看被砸的是哪辆车,到楼南侧后,我看到楼顶开始冒黑烟,随后X室的窗户内有火光,于是我先报119,后就报警的事实经过。

9、证人袁某庚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22日凌晨,我在家睡觉,突然我哥袁某甲来了,对我说他难受,之后我带他去了医院。一直到今天中午,我带他回家,吃饭、洗澡后,他要求来派出所,14点左右,我们就出了门来了派出所的事实。

10、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20日夜里9点半之后,我正上床休息,听到南面楼下有人在骂人,我从南侧阳台的窗户往外看,看到袁某甲在楼下从东往西走,边走边大声骂人,然后绕到楼西侧就看不见了,但还能听到在骂人,还嗷嗷的叫,听着像是喝酒了,口齿不是很清楚,但又听到他进楼道回家的声音,在楼道里还是嚷嚷,声音很大。过了十分钟左右,袁某甲的儿子到我家,说被他爸轰出来了,我就让他在我家待着,在客厅看电视,我就回卧室休息。这时袁某甲家没有任何动静,袁某甲进家以后就安静了,过了一个小时,我听到楼下有打骂的声音,有哭有闹,有男有女,我就下楼到楼北侧,看到董某乙的娘家来了五、六个人正往袁某甲家走,已经打完了可能是去袁某解决问题,董某乙的一个妹妹看到我问我袁某在哪,我说在我家,她和董某乙的一个姐姐就和我一起到我家,她们和袁某一起说话,又过了一会,警察和董某的人都上我家,在我家进行的调解,后来董某的人就和警察去了派出所的事实经过。

1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袁某甲投案自首的时间及其身份;证实本案的现场情况。

12、北京市安康医院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袁某甲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为完全责任能力。

13、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证实2006年8月21日3时10分许,大兴区X镇兴海园X号楼X单某X室(户主为袁某甲)发生火灾,烧毁客厅电视、空调、家具等物品,根据对当事人、扑救人的询问和现场勘查,认定此起火灾原因为放火。

14、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大兴区兴海园小区X号楼X单某火灾造成的物品损失为共计人民币x元,室内装修损失共计人民币x.30元。

15、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实经现场检测、工程检测、复核计算结果,房屋损坏原因分析,瀛海镇兴海园小区X#楼X单某X号房屋处于C级房屋状态-局部危险房屋,其中客厅顶板为危险构件,应进行解危加固处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因家庭矛盾故意放火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袁某甲能投案自首,其亲属能对所造成的危险房屋进行加固修复,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袁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2日起至2009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兆山

人民陪审员倪凤清

人民陪审员刘素舫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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